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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