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明賢 即神戶日本料│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貳拾壹萬叁仟壹佰│EU0四三九0八││││理飲食店│行││貳拾貳元│二││├─┼─────────┼─────────┼───────────┼────────┼────────┼──┤│2│鄭明賢即神戶日本料│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貳拾萬元│EU0四三九0八││││理飲食店│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