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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