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3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被告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47至5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