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180號聲請人 張士芸 相對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