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04號聲請人 孫鷹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喜上屋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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