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2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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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二六七四號
債權人 李後政 律師右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