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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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八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即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九二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清償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八四號准予假扣押,並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九二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迄未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