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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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書宏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四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該判決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更犯妨害軍機罪,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公共危險、妨害軍機二案件之判決正本二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二八二號執行卷宗及該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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