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原係夫妻,惟平日感情不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許,雙方在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溪海國小之教具室內,欲討論離婚事宜時,因告訴人甲○○之行動電話恰有來電,而被告乙○○為查看該來電者為何人,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動手拉扯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因而受有右手腕扭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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