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九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七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四、八六四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淨重伍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淨重伍點叁公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七號案件中查扣安非他命零點叁公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四號案件中查扣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六四號案件中查扣安非他命肆點伍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云云。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第二級毒品,而持有安非他命者,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定有處罰之明文,則安非他命自屬違禁之毒品。經查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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