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毒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轉讓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27│徒刑│九十年八│基隆地││年度訴字│⒓⒔││施用││月十四日│檢署│基隆地院│第547號│││毒品│十月││毒偵13││⒒⒛│││(一級)│││33號││││├────┼───┼────┼───┼────┼─────┼────┤│執27│徒刑│九十年八│基隆地││年度訴字│⒓⒔││施用││月十二日│檢署│基隆地院│第547號│││毒品│八月││毒偵13││⒒⒛│││(二級)│││33號││││└────┴───┴────┴───┴────┴─────┴────┘┌────┬───┬────┬───┬────┬─────┬────┐│執1298│徒刑││基隆地││年度訴字│⒏││轉讓││⒏⒖│檢署│基隆地院│第592號│││毒品│乙年││偵3517││⒋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