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度台覆字第19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台覆字第19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九0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決定(九十九年度賠字第七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受害人於無罪之判決確定定前,曾受羈押,得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本件原決定以: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因涉嫌竊盜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羈押,同年月二十三日釋放,計受羈押二十一日,該案業經原決定機關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判決維持士林地院就上開刑案所為聲請人無罪判決確定。爰審酌聲請人以拾荒維生,所得有限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計算羈押賠償為相當,准予賠償六萬三千元。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陳淑敏法官林茂雄法官陳重瑜法官林勤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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