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2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丙○○、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丙○○、甲○○三人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止,因共同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七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丙○○、甲○○二人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乙○○則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均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乙○○、丙○○、甲○○三人仍不知悔改,乙○○復另行起意,自九十五年一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日止,與丙○○、甲○○、 鄭英炳 、 吳美玉 、 吳佳芸 、 吳嘉芬 (後述四人所涉賭博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承租位於新竹市○○路○○號六樓之處所作為賭博場所,並提供傳真機十二、計算機十八台及電話線路等,作為收發傳真簽賭單、整理簽賭資料及計算賭金之工具,且以月薪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元,分別僱用丙○○、甲○○、鄭英炳、吳美玉、吳佳芸、吳嘉芬等六人,在上址從事接聽賭客之簽賭電話、整理及統計簽賭傳真單據等工作。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依二星、三星方式電話、傳真下注後,核對香港地區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於每週星期二、四、六之開獎號碼,下注二星者,每注七十三元(簽中者,賭客可得五千七百元);三星者,每注六十三元(簽中者,賭客可得五萬七千元),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以經營「六合彩」及「樂透彩」賭博。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晚上七時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當場扣得乙○○所有如附表所示、用以簽賭之傳真機十二臺、計算機十八臺、行動電話一支、電話簿六十本、六合彩手冊一本、簽單一千一百張、帳單一百八十張、六合彩簽單空白簽單四本、六合彩簽單八本、記事本一本及賭資二十萬元等物,始得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檢察官漏未起訴,已經本院當庭諭知);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檢察官漏未起訴,已經本院當庭諭知);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乙○○應分別向「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各捐款新臺幣拾萬元,而被告乙○○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分別匯款至上開二個專戶(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回條二紙在卷可憑)。
(二)被告丙○○應向「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款新臺幣伍萬元,而被告丙○○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匯款至上開專戶(有台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一紙在卷可憑)。
(三)被告甲○○應向「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竹縣私立喜憨兒中心」捐款新臺幣伍萬元,而被告甲○○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匯款至上開專戶(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回條一紙在卷可憑)。
五、本件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之:㈠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柯雅菱
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Ⅱ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傳真機拾貳臺、計算機拾捌臺、行動電話壹支、電話簿陸拾本、六合彩手冊壹本、簽單壹仟壹佰張、帳單壹佰捌拾張、六合彩簽單空白簽單肆本、六合彩簽單捌本、記事本壹本及賭資新臺幣貳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