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漢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蔚君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