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游蒼巖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被告 黃證芳 被告 簡豊家 被告 簡莉 諺被告 簡珮存 被告簡莉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07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