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張春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汪旭凱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陸仟壹佰伍拾元│HC─三四三五六│││││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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