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告崴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芳 原告與被告 吳長林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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