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40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7月29日以93年度簡字第340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3年8月30日確定在案。
惟其於緩刑期前(即93年4月間)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1月4日以93年度訴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並於94年1月31日確定。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