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宜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宜庭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李宜庭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宜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8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91年度台非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又受刑人李宜庭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四、經查,受刑人李宜庭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4至43以及附表二編號2、3、5、7、
8、10、11、15所示之案件,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各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一編號3、44以及附表二編號1、4、6、9、12至1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受刑人就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2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1年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8│││幣1,000元折算1│如易科罰金,以新│月│││日(嗣經本院以96│臺幣1,000元折算││││聲字第845號裁定│1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2│刑法第216條、第│││項│款、第3款│210條、第212條│││││、第337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9日上午│95年7月28日│95年5月12日至95│││9時許││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緝│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300號│字第1326號│第26949、27948│││││、2890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7741│96年度易字第1504│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號│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7月31日│9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7741│96年度易字第1504│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號│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日│96年9月3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編號3至43所示之│││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2070號裁定定應執│罪,經臺灣高等法│││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8月20日│院以96年度上訴字│││執行完畢定│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贓物│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項│款│項│├───────┼────────┼────────┼────────┤│犯罪日期│95年3月間某日│95年7月間某日│95年7月24日下午│││││5時55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13號│1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2日上午│95年8月29日上午│95年9月21日上午│││11時31分許│9時15分許│6時39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搶奪│搶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1月│││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刑法第216條、第│││項│項│212條│├───────┼────────┼────────┼────────┤│犯罪日期│95年9月29日下午│95年11月9日下午│95年7月12日│││1時許│7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7月15日│95年7月19日│95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7月24日│95年7月26日│95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8月11日│95年8月13日│95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8月28日│95年8月31日│95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9月15日│95年9月20日│95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8.│29.│3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9月22日│95年9月24日│95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31.│32.│3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9月29日│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決││23號│23號│23號││├────┼────────┼────────┼────────┤││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34.│35.│3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10月28日│95年10月28日│95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37.│38.│3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11月2日│95年11月7日│95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0.│41.│4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12條│212條│├───────┼────────┼────────┼────────┤│犯罪日期│95年11月9日│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第26949、27948│││、28903號│、28903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96年度上訴字第30││實││13號│13號│13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台上字第19││判││23號│23號│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99年4月1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3.│44.││├───────┼────────┼────────┼────────┤│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1年1月││││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212條│項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8月15日凌晨│││││0時至6時間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949、27948│第20604號││││、289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99年度易字第3098│││實││13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9年12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99年度易字第3098│││判││23號│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日│100年2月8日││├──┴────┼────────┼────────┼────────┤│備註│編號3至43所示之│該判決之竊盜罪有││││罪,經臺灣高等法│期徒刑4月部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另經臺灣臺東地方││││第30163號判決,│法院103年度聲字││││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第297號裁定應執││││2年。│行刑││└───────┴────────┴────────┴────────┘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8年9月28日上午│98年9月28日上午│99年1月27日晚間│││某時許│某時許│8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字第7309號│字第7309號│第467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28│98年度訴字第4428│99年度簡字第607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99年7月2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28│98年度訴字第4428│99年度簡字第6078││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日│99年5月3日│99年9月21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2款│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0月13日上午│99年1月28日下午│99年1月28日上午│││9時2分許│2時1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10號│字第1041號│字第104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85│99年度訴字第737│99年度訴字第73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9日│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1│99年度訴字第737│99年度訴字第737││判││61號(程序判決)│號│號││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9日│99年10月12日│99年10月12日│├──┴────┼────────┼────────┴────────┤│備註││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1月27日下午│99年1月13日下午│99年4月17日上午│││2時30分許│某時│7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171、2172號│字第2171、2172號│字緝第52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887│99年度簡字第7887│99年度訴字第265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9月28日│99年9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7887│99年度簡字第7887│99年度上訴字第37││判││號│號│65號(程序判決)││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日│99年11月18日│├──┴────┼────────┴────────┼────────┤│備註│編號7、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編號9、10所示之│││簡字第78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罪,經本院以99年│││5月。│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4月17日上午│99年3月22日晚間│99年3月23日上午│││7時許│10時許│10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525號│緝字第526號│緝字第5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654│99年度訴字第2879│99年度訴字第287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5日│99年11月4日│99年11月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7│99年度訴字第2879│99年度訴字第2879││判││65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備註│編號9、10所示之│編號11、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罪,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28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度訴字第2654號判│9月。│││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3.│14.│15.│├───────┼────────┼────────┼────────┤│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290號、98年│第33290號、98年│第33290號、98年│││度毒偵字第9058號│度毒偵字第9058號│度毒偵字第9058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536│98年度訴字第4536│98年度訴字第4536││事││號、99年度訴字第│號、99年度訴字第│號、99年度訴字第││實││327號│327號│327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536│98年度訴字第4536│98年度訴字第4536││判││號、99年度訴字第│號、99年度訴字第│號、99年度訴字第││決││327號│327號│327號││├────┼────────┼────────┼────────┤││確定日期│100年2月15日│100年2月15日│100年2月15日│├──┴────┼────────┴────────┴────────┤│備註│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36號、99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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