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俊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俊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俊哲因妨害秘密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24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從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宣告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新舊法併合處罰之規定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76號判例可參;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查,受刑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88至9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87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88至90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7所示之罪,雖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附表編號88至90所示之罪,亦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6年9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李麗珠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01年3月15日│101年4月25日起至│││││同年月27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9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101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3│14│15│├───────┼────────┼────────┼────────┤│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4日│101年7月9日│101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9日│101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9│20│21│├───────┼────────┼────────┼────────┤│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22│23│24│├───────┼────────┼────────┼────────┤│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25│26│27│├───────┼────────┼────────┼────────┤│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1日│102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28│29│30│├───────┼────────┼────────┼────────┤│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5日│102年2月26日│102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31│32│33│├───────┼────────┼────────┼────────┤│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2日│102年4月29日│102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34│35│36│├───────┼────────┼────────┼────────┤│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7日│102年5月7日│102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37│38│39│├───────┼────────┼────────┼────────┤│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8日│102年5月8日│102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0│41│42│├───────┼────────┼────────┼────────┤│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9日│102年5月20日│102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3│44│45│├───────┼────────┼────────┼────────┤│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3日│102年7月23日│102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6│47│48│├───────┼────────┼────────┼────────┤│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4日│102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9│50│51│├───────┼────────┼────────┼────────┤│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52│53│54│├───────┼────────┼────────┼────────┤│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55│56│57│├───────┼────────┼────────┼────────┤│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7日│102年10月17日│102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58│59│60│├───────┼────────┼────────┼────────┤│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61│62│63│├───────┼────────┼────────┼────────┤│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64│65│66│├───────┼────────┼────────┼────────┤│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67│68│69│├───────┼────────┼────────┼────────┤│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70│71│72│├───────┼────────┼────────┼────────┤│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7日│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73│74│75│├───────┼────────┼────────┼────────┤│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76│77│78│├───────┼────────┼────────┼────────┤│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5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79│80│81│├───────┼────────┼────────┼────────┤│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82│83│84│├───────┼────────┼────────┼────────┤│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6日│103年3月6日│103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85│86│87│├───────┼────────┼────────┼────────┤│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7月7日│103年7月8日│103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字第21509、21616│││號│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事實審││386號│386號│386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103年度審易字第4││判決││386號│386號│386號││├───┼────────┼────────┼────────┤││判決確│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87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3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88│89│90│├───────┼────────┼────────┼────────┤│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25日至│103年5月25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某時│││││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297號│字第3297號│字第329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事實審││540號│540號│540號││├───┼────────┼────────┼────────┤││判決│104年9月8日│104年9月8日│104年9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判決││540號│540號│540號││├───┼────────┼────────┼────────┤││判決確│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88至9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