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采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采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侯采足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本案受刑人原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27號認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犯詐欺取財罪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嗣就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上訴字第88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