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9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而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本院上開事件係就非訟事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終審裁定,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再審並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另以101年度聲再字第99號裁定駁回其前揭再審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