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15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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