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315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