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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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宇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宇哲前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4月,並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561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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