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正每月繳交汽車貸款新台幣(下同)10,41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其從何時開始繳納,總共需繳多少期。
二、聲請人陳稱配偶每月收入為19,000元,請釋明提出配偶之在職證明及收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稱每月需支出油費17,500元,請提出證明文件及釋明其原由。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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