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二、三列關於「博愛25410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博愛甲字第254102號」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甲○○本案犯罪時間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又無該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