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七一號
聲請人匯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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