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呂虹珠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紅┌───────────────────────────────────────┐│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1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黃文正 │83年6月4日│83年12月5日│3,0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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