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61號原告 陳俊魁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上列原告陳俊魁與被告 梁信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