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43號原告 鄭廖素青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鄭廖素青與被告 鄭培瑲 間請求給付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