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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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42號聲請人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順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提示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查本件係本票裁定事件,就票款利息之請求,請查明本票上有無利率之約定,如無,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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