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