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柒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繳費資料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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