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903號聲請人 侯明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蕙華 、 曾金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侯明裕及相對人鄭蕙華、曾金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