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語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
9年8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法律意見於被告行為後有變更,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