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840號聲請人 陳柏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昱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陳柏安及相對人呂昱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分別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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