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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