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廖偉信 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被告 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9號民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前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據此,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