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號聲請人 魏曾開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魏可風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12樓之2,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