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427號聲請人 蔡錦福
蔡錦泉
巷36號 蔡錦東
12號 蔡錦耀 郭蔡恩慈
5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蔡信神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9鄰西港12號之1)於100年9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