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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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春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春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李春約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受刑人李春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7日│99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2333號│年度偵字第6124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2095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708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23日│100年8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2095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708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24日│100年9月9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