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87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李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87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
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零伍佰貳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