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裁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號聲請人 王寶玉 即債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 董美芳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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