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旺璋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書嫺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