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87號附民原告 陳又榆 附民被告 蔡沛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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