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黃志正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宏 、 黃海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862元【計算式:[(17+73)×92083×1/6]+(117700×1/6)=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