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04號聲請人甲○○住屏東縣○○鄉○○路0之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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