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榮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洪進柱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主張遭占用部分面積未經測量,測量後原告更正訴之聲明,是以本件應有裁判費溢收之情形,為此聲請退還等語。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陳報被告占用面積為1698平方公尺,拆屋還地之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112,800元(見原告107年3月27日起訴狀),本院據此計算徵收裁判費,於法並無違誤。嗣原告更正訴之聲明,並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顏麗芸